各院系、各单位、各工作组:
现将《延安大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延安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
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借章)
2020年2月18日
延安大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
为做好学校校园环境卫生整体工作,阻断传染性疾病的传播,确保师生安全、稳定校园秩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》、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、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》、《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》、《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》及《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》要求,特制定如下制度:
一、环境卫生区域划分
学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与监督工作,统一由延安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爱委会”)指导管理,公共区域由后勤管理处、后勤服务集团统一保洁管理;各院系、各单位实验室、机房、舞蹈室等专业场所和行政办公室由各职能处室和各院系负责。
(一)新校区:整体上由后勤管理处、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监督管理,根据学校楼宇使用性质不同,分四个标段,由社会物业公司负责承管,学生餐厅由饮食中心负责管理。
标段1:负责新校区的公共教学楼、院系楼等楼内保洁;
标段2:负责新校区的行政楼、各类场馆、信息大厦、学术活动中心等楼内保洁;
标段3:负责新校区的所有的学生公寓楼内保洁;
标段4:负责新校区的外围绿化区、环境卫生保洁;
学生餐厅:由饮食中心负责楼内卫生保洁。
(二)杨家岭校区:整体上由后勤管理处、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监督管理,各相关科室(中心)负责保洁。
1.行政办公楼、教学楼、图书馆、院系楼等由教室管理中心负责楼内保洁;
2.学生公寓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保洁;
3.学生餐厅由饮食管理中心负责保洁;
4.校园环境卫生、绿化养护由绿化环卫中心负责;
5.萃园、怡苑、怡苑二期、雅苑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保洁。
二、环境卫生保洁标准
1.学生公寓卫生标准:环境干净整齐,无乱挂衣物、无乱泼脏水、无杂物、无纸屑、烟头、痰迹等;
2.图书馆、教学楼、院系楼及行政楼保洁标准:无污迹、无垃圾、玻璃窗明亮,门窗、黑板干净,墙壁保持洁白,不随便涂写等,楼道无杂物、无纸屑、烟头、痰迹等;
3.场馆保洁标准:无杂物、无果皮纸屑、烟头、痰迹等;
4.校园环境保洁标准:不留死角、无纸屑、果皮、石块、落叶、及各种食品包装袋、没有明显垃圾,每天垃圾确保倒一次;
5.校园环境卫生标准:环境卫生干净整洁,垃圾清运及时,无明显垃圾堆放,无流浪狗现象,做到人员密集场所和垃圾桶周边定期消毒,防止四害,保持校园干净、整齐。
6.公共卫生间标准:有专人管理,保持清洁卫生,无明显异味,地面无积水,无纸屑、烟头、痰迹和杂物,大便器内无积粪,小便器(糟)内不积存尿液,无尿垢、杂物;并做好定期消毒,保持校园公共卫生间干净、无异味。
7.家属区卫生标准:家属区环境干净整洁,楼梯内无乱堆放无杂物,无流浪狗;及时清理垃圾,保持校园内干净、整齐、无异味。
三、环境卫生检查考核
1.把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评比中。
2.环境卫生实行包干责任制。
3.实行每天二扫一检查制度。二扫:早上上课前和中午午休前各打扫一次,放完学前进行保洁;一检查: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。
4.环境消毒工作每年必须全面实施不得少于六次,垃圾桶周边等主要场所每月不得少于一次,特殊时期根据实际需求随时进行消毒。同时,做好春秋两季的灭害活动。
四、检查结果的处理
为了进一步做好校园整体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,“爱委会”根据卫生部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》和《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》相关规定要求,对每次检查结果和违规的程度不同给予一定通报或处罚。
1.通过检查,发现的问题为一般卫生保洁不到位、不及时,及时整改的。给予现场批评教育,并督促整改,在年终考核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-2的减分;
2.通过检查,发现有卫生死角,果皮、烟头、无纸屑、痰迹等保洁不到位、不及时,不及时整改的。现场通报科室(部门)主要负责人,并督促整改,在年终考核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-4的减分;
3.通过检查,发现有明显的卫生长期没有整理或清扫,并能看到少量的动物粪便、蟑螂,或物体有发霉变质的现象。现场通报处室(部门)和第一责任人,要求限期整改,复查通过者,报校纪委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,在年终考核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-6的减分;
4.通过二次及以上检查,仍然发现有明显的卫生死角,或已经发现明显的安全隐患,现场通报处室第一责任人,要求限期整改,复查通过者,报校纪委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,在年终考核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7-8的减分;
5.通过多次检查,屡教不改者,由爱委会通过书面形式上报校纪委,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谈话,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必要的追责,在年终考核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9-10的减分;
6.对出现卫生安全事故,但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或人员受伤,在年终考核时一票否决;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或人员伤亡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本制度由延安大学爱国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,从发文之日起执行。